关于税收协定,中国和突尼斯之间签署过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于2002年4月16日签署,并适用于2004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
根据突尼斯国内税法,公司向非居民分配的股息按10%的税率征税,不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的普通居民企业或个人为25%。根据《中突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8%。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即在满足协定条件下存在只缴纳不超过8%的突尼斯预提所得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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