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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日本一家医疗企业签订了中、日两种语言版本的《技术转让合同》,两版合同某一内容约定存在分歧,应以哪一个版本为准?

争端解决 亚洲#日本 2025-07-25
我公司与日本一家医疗企业签订了中、日两种语言版本的《技术转让合同》并已向对方付款,但是两版合同某一内容约定存在分歧,日文版本中授权范围为“中国海南”,中文版本的授权范围为“中国全境”。目前日文版本合同在交付的过程中遗失,只有中文版本的合同原件存在。合同中约定的纠纷处理地在“日本东京”,但双方也没有约定如果两版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一版合同为准。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能以中文版本的合同为法律依据来进行合同的执行?

1 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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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会以中文版本的合同作为依据,需要进一步分析才能得出具体结论,主要还需要核实的是合同约定的是哪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惯例,以及哪国语言来进行准据法和语言理解。如有约定且两个版本约定一致的,则按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一致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根据上述规定无法找到可适用的准据法的,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来进行补缺。(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该通则第 4.7 条规定“如果合同文本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文字起草,若各文本之间存在差异,应优先依据合同最初起草的文本予以解释。”)所以中文版本的合同需要专业法务或者律师进一步审核才能进一步判断;另外也需要进一步了解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日方是否有按照中方合同的约定对中方进行过全境授权的实际履行;

2、需要结合日本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并提供协商过程明确约定可在中国全境内使用的沟通记录及结合该公司业务范围和支付的对价与中国全境内授权相匹配,以此证明授权范围为中国全境更符合合同目的,应采用“中国全境”概念。

3、鉴于合同约定了纠纷管辖地在日本东京,但是是约定仲裁还是诉讼法院仍未可知,如果是约定了合法的法院管辖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但是因为存在两个语言版本的合同,所以仍需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和合同理解才能判断);如果约定的是仲裁并且是合法明确的管辖约定条款,则也需要按照约定走仲裁程序,该仲裁程序均可以向中方在日本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律师给予诉讼帮助。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值班团队 2025-07-25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