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事实基础上,如能举证证明发货人曾委托贵司办理订舱/出运并形成运输或海货代委托关系,且贵司为处理该委托事务合理垫付的滞箱费已实际支付,则向发货人追偿具有较强支持可能;反之,若无法证明委托关系或垫付款未实际支付、费用与委托事务无关,则难获支持。
操作建议:
1. 证据固定与举证路线
立即整理并固定以下材料:委托/订舱沟通记录(QQ/微信/邮件)、装运指示、提单信息、到港与还箱时间、船公司滞箱费账单与费率、贵司付款水单/银行回执、发票、对账单与到港与还箱时间、船公司滞箱费账单与费率、贵司付款水单/银行回执、发票、对账单与对方盖章确认、催告函及送达证明。
2. 诉讼主张与法律依据
主张基于委托合同及海货代司法规则的费用偿还请求,明确系“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并请求支付利息;如对方抗辩“无协议不承担”,以事实委托与概括授权完成事务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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