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看提单条款中有无战争条款或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等约定。
2. 如果没有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 ,绕航成本应由船货双方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再交涉义务”进行协商分担;但承运人为确保自身费用得以受偿,往往要求货主在提取货物前先行结清相关费用,实质上是以留置货物作为解决费用争议的施压手段。货主可以承运人违法留置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放货;或者在垫付费用后,另行起诉船公司请求撤销并要求返还其不当收取的款项。
3. 要求船公司提供成本增加导致运费上涨的核算证据。
4. 还可以考虑向交通部投诉,交通部约谈马士基和地中海航运公司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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