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若买方弃柜拒绝收货,船公司基于运输合同的相对性,完全有权向贵司(托运人)追索目的港的滞箱费和堆存费。大蒜作为易腐品,滞港半年极可能已丧失商业价值,且费用已远超货值。建议贵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立即向船公司发送书面《弃货声明》,明确放弃货权并授权其按当地程序处置,以从声明之日起阻断费用的继续累加,并同步与其协商过往费用的折扣结算方案,以维护公司信用。
第二,书面反驳买方所谓的“战争”理由,除非其能举证战争直接导致港口关闭或政府禁令,否则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贵司在处理完弃货事宜后,应保留向买方追偿货款及港口费用损失的权利。
第三,告知法律风险:明确告知买方,根据中国法律及国际惯例,其拒绝收货已构成违约,且由此产生的巨额费用最终将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索。
第四,减损方案:提议双方共同分担部分已产生的费用,或寻找当地第三方买家转售,以尽快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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