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现行公开制度安排,目前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一般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以下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具体以该主体被列名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为准)。
目前我国并未明确禁止中国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主体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或仲裁代理等法律服务。因此,在不涉及被限制的具体交易或投资活动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可以接受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主体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现行规定亦未要求就提供此类法律服务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在具体接受委托前,建议结合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处理措施进行个案合规评估;如相关处理措施包含较为宽泛的“其他必要的措施”等表述,或法律服务内容可能涉及被限制的业务领域,可考虑向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咨询确认,以降低合规风险。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海外常年法律顾问团队(欧亚片区)意见,仅供各企业或个人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