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自己签合同、直接向客户开票、第三方报关出口”的模式,在法律和税务上存在极高的风险。您直接给韩国客户开发票,而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是第三方公司,国税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会发现“报关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这会被认定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目前在监管部门的“穿透式”监管下,谁出口,谁就要作为销售主体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
为了合规操作,并规避潜在的行政处罚(罚款)、税务补缴、刑事风险,请参考以下分析及解决方案:
为了实现您“无资质但想出口”且“保留客户关系”的目的,您必须采用规范的“委托代理出口”模式(双抬头报关)。您需要把“出口方”和“卖方”的身份在操作层面进行分离,但在法律层面进行绑定。
1. 合同签署的合规调整
您与客户(韩国):依然可以由您签署销售合同,确认买卖关系。但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由我方委托的中国代理公司(XX公司)负责执行出口报关及收汇事宜”。
您与代理公司(第三方):必须签署正式的《代理出口协议书》,明确代理费、责任划分及资金结算方式。
报关单填报:采用“双抬头”模式。境内发货人:填第三方出口公司。生产销售单位:填你们公司(无资质也可以填)。这是最关键的合规动作,表明你们是委托关系,而非卖单关系。
2. 发票开具的合规调整
对国外客户(韩国):您不能开具国内的增值税发票。通常由代理公司开具商业发票用于目的港清关。
对代理公司(国内):您必须给代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合规的委托代理模式下,税务系统认定的是:您将货物“内销”给了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外销”给韩国客户。
因此,您必须向代理公司开票,代理公司拿着这张票去申请出口退税,退税款最终要返还给您。
3. 资金流的合规闭环
收汇:韩国客户将货款(美元/人民币)付给代理公司。
结算:代理公司收到款后,扣除代理费和应由您承担的杂费,将剩余货款(含退税款项)支付给您。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