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美方出口商相关主张恐难站得住脚。FOB条款下货物风险转移有一个法定前提,就是货物必须已经明确划拨、特定化到本合同项下,而本案中5000吨小麦是散装混装、没有做任何区分标识的(需核查确认)。换而言之,我方的3000吨货物从未被单独划拨出来,因此风险自始至终都由卖方承担,卖方所谓“风险已转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接下来我方可以先核查一下是否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如果已经投保,建议同步启动保险报案流程,不过需要注意,因为货物还没完成特定化,保险利益大概率还在卖方这边,后续需要要求卖方配合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同时尽快固定好关键证据,核实装运港有没有监装记录、商检报告,确认当时是否对我方的3000吨小麦单独取样、做标识或者分舱,另外收集好船公司的货物配载图等,这些都能直接证明货物全程是散装混装、没有做分拨的,再把和美国出口商的所有沟通记录都留存好,尤其是对方承认5000吨货物混装的内容。
整理好这些材料之后,建议给美国出口商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明确指出根据CISG第67、69条以及incoterms 2020的规定,未特定化的货物风险不发生转移,可以要求对方重新交付3000吨符合合同要求的小麦,或者全额退还货款并承担我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如果对方拒绝协商解决,就尽快委托专业的国际贸易律师介入,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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