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波兰投资兴业,需严格遵守波兰外资审查、公证与登记规则等,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建议如下:
1.中国自然人可与波兰方设立合资公司
根据波兰本国《经济活动自由法》《特定投资审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手车出口属于普通贸易 / 汽车经销(PKD 4519Z),不在波兰受保护战略行业清单(能源、军工、电信等)内,无行业外资股比限制。
非欧盟自然人初始持股:低于 20%,无需外资申报;≥20%向波兰有关机构(财政经济部)申报;≥40%则需要强制审查。
2.中国自然人股权转让给新加坡公司
新加坡不属于欧盟或OECD成员国。根据波兰相关法律,来自非欧盟/非OECD地区的投资者在达到特定持股比例时,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外资审查或申报要求。尽管如此,新加坡公司作为在第三国注册的实体,仍可以作为波兰公司的合法股东。建议您在股权转让前,就具体的审查要求咨询波兰当地律师。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波兰公证处公证,且波方股东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需书面通知转让条件,等待期≥15 天,放弃后才可转至新加坡公司,且持股比例仍有上述限制。签订公证协议后需按照当地法律要求,定期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答复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