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给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1. 根据贸易条款,你们货代公司基本无责
1)工厂交货,发货人(工厂)义务截止于工厂交货,后续所有运输、目的港费用、风险全部归国外收货人。
2)你方只是纯代理,仅负责订舱操作,不承担目的港滞箱费、堆存费的任何赔付责任。
3)你们的义务只有:及时传达费用、协调沟通,你们已履行,不存在违约。
2. SOC箱(收货人自备箱):船公司收柜租(滞箱费)本身完全不合理、无法律依据
1)SOC = Shipper’s Own Container(实际是Consignee Own Container,收货人自有箱),箱子所有权属于国外收货人,不属于船公司。
2)船公司无权对货主自有集装箱收取滞箱费(柜租/Demurrage),只能收码头堆存费(Storage)。
3)订舱代理明知SOC仍不抗辩、不帮你们向船公司申请减免,属于代理失职,但不承担费用主体责任。
3. 后续堆存费暴涨的责任划分
1)船公司:首先违规收取SOC滞箱费,是纠纷源头,对扩大损失负主要责任;
2)订舱代理:未尽到代理抗辩义务,消极处理,扩大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3)国外收货人:明知费用争议,但拒不提货也不弃货,放任仓储费无限扩大,根据《民法典》减损义务,收货人必须自行承担扩大的大部分堆存费。
4. 你们作为货代,需立刻主动推动问题解决。
第一,立刻发正式书面函给订舱代理,锁定其责任;
第二,给国外收货人发正式通知,明确责任边界,让其做选择;
第三,直接写邮件给船公司目的港客服/投诉部门。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答复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