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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深圳半导体滤波器制造企业,不在进出口管控名单中。合同相对方是一家为美国无人机公司,不在商务部列入的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中。目前拟与对方订立供应协议,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向其销售产品?

贸易救济 美洲#美国 2026-08-28
我司是一家深圳半导体滤波器制造企业,公司不在进出口管控名单中。合同相对方是一家为美国无人机公司,不在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3号列入的出口管制管控名单中。目前拟与对方公司订立供应协议,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向该军工供应商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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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贸促会

1. 针对出口贸易等跨境交易,除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3号公告外,我国外交部、商务部等还发布了其他有关出口管制和对外贸易限制的公告和通知,企业均需检索和执行相关措施要求。

2. 关于物项及附属技术的出口是否涉及许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外,企业还需要比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1号)、《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5年第28号)。若无法确定物项及附属技术是否落入管制范围,企业可以考虑向商务部申请业务咨询和管制归类判断。方法如下:

· 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需要注册账号,按照操作提示即可;

· 注册成功登录后,点击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一业务咨询一出口之务咨询一新增即可;

· 主要是申请表、进/出口业务咨询函以及技术说明三类文件;

· 通过初审后,由专家组判断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技术说明没有固定模板要求,但应该按照管制清单上物项技术说明的要求写出,即如果能大致确定该类物项可能和哪类管制物项比较近,则必须写明其所接近的管制物项在管制清单上所列出的技术指标。答复函自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方未被列入相关管控名单,尚不能判断交易可以实施,还需要筛查的交易相关方不仅仅是直接交易对手,而是需要包括交易链条上的所有参与者,直至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此外,企业提及了”该军工供应商“的措辞,此项属于敏感情形,如果落入管制类物项,后续在申请许可时与主管部门沟通时可能需要额外说明和澄清。

4. 产品定制化后,影响参数和性能的,可能会导致出口管制归类和管辖认定结论发生变化(包括上述咨询结果的有效性),需要谨慎处理。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值班团队 2026-08-28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