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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核医疗设备生产公司,想了解两用物项出口伊朗的可行性和合规风险。

经济制裁 亚洲#伊朗 2026-09-04
我们是一家核医疗设备生产公司,想了解两用物项出口伊朗的可行性和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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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贸促会

您好。核医疗设备出口伊朗并非当然禁止,但由于可能同时涉及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联合国对伊朗核活动相关限制以及美国对伊朗制裁和出口管制,建议根据具体设备、技术参数、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进行逐项判断。

一、中国两用物项管制清单规定

首先需要根据拟出口设备的具体名称、功能、技术参数、所含部件、软件及相关技术, 依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核相关大类,锁定具体管控项。如属于清单所列两用物项,必须向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申请单项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提交最终用户承诺、最终用途证明、不转卖不挪作核/军事用途保函等。无法确定具体设备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可以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出口业务咨询。

即使相关设备本身未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如出口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物项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恐怖主义等受管制最终用途的风险,也可能触发相应的出口管制要求。因此,对于出口伊朗的核医疗设备,应特别核实伊朗进口商、医院或其他最终用户以及设备的实际最终用途。

二、联合国对伊朗相关限制

需要特别注意,联合国对伊朗核问题的制裁框架在2025年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联合国秘书处目前公布的信息,2025年9月27日起,此前根据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终止适用的第1696、1737、1747、1803、1835及1929号决议的有关规定被重新适用,原第1737号决议项下的制裁名单也被重新建立。因此,在涉及伊朗核领域的具体交易中,应结合目前适用的联合国措施以及具体物项和最终用户进行分析。(United Nations)

三、美国对伊朗实施的单边制裁

1、EAR长臂管辖规则:即使设备在中国原产,也有可能落入美国出口管制的管辖范围,因此,应根据设备生产供应链进一步判断其出口或再出口至伊朗是否需要取得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的许可。

2.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同时对伊朗实施较为全面的制裁,但医疗设备相关交易存在特定豁免(GL31)。因此,应根据设备类别、交易主体、付款银行、运输安排以及是否涉及受制裁主体等具体判断交易是否属于豁免范围。尤其应对伊朗买方、最终用户、银行、代理商及其他主要交易参与方进行制裁名单及所有权筛查。

综上,核医疗设备出口伊朗并非当然禁止,也不能仅凭“医疗用途”判断可以直接出口。建议企业在签约和发货前,首先完成具体产品的出口管制属性判断,并核实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交易参与方和付款路径;如产品属于中国管制的两用物项或核两用品,应依法申请出口许可。涉及美国原产部件、软件或技术,或者存在其他美国连接点的,还应进一步评估美国EAR及OFAC制裁要求。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专家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值班团队 2026-09-04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