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实践中广泛适用的国际规则,根据UCP600,受益人(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交相符的单据,完成这一义务是银行付款的前提。根据UCP600的第2条,交单的对象只有开证行(issuing bank)和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指定银行可以是通知行,但如果信用证并未标明available with XX bank(通知行),则通知行(advising bank)就不是指定银行,仅仅承担通知义务。
中国企业作为受益人把单证提交给国内通知行,是否完成了交单义务?
中国企业作为受益人把单证提交给国内通知行,是否完成了交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