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香港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出具的文书、单证如需要大陆认证机构认证或需送到大陆的外国驻华使领馆进行外交领事认证时,依据中国贸促会与香港总商会签署的《两地互认协定》的要求,文书、单证应首先在香港总商会认证后送交中国贸促会办理商事证明书,再送交大陆的外交领事机构予以认证。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地方贸促机构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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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出具的文书、单证如需要大陆认证机构认证或需送到大陆的外国驻华使领馆进行外交领事认证时,依据中国贸促会与香港总商会签署的《两地互认协定》的要求,文书、单证应首先在香港总商会认证后送交中国贸促会办理商事证明书,再送交大陆的外交领事机构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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