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只规定了银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可以免责,但是并未规定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不可抗力。《国际商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下的贸易金融市场指导文件》指出,因快递延误造成的交单问题不属于UCP600涵盖范围。此外,国际商会2010年关于冰岛火山爆发造成航班取消,快递延误,有关信用证交单问题的意见指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在指定的地点交给开证行/指定银行是受益人应承担的责任,换句话说风险也应当由受益人承担。因此,除非有特殊约定,因快递延误导致不能在有效期内交单,受益人(卖方)难以向银行主张不可抗力。
我们建议受海外新冠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应积极防范,快速应对国际结算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信用证交单议付地以及信用证修改条件,以托收方式结算,更应充分考虑单据寄送风险。
中国企业是否可以向开证行主张不可抗力要求信用证延期?
中国企业是否可以向开证行主张不可抗力要求信用证延期?如果单据寄至开证行才叫交单,快递瘫痪是事实,中国企业是否可以向开证行主张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