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近取消了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具体来讲,是将包括中国在内的D:1组国家移除出CIV许可证的豁免范围,同时将含有CIV相关表述的段落从《商业管控清单》中移除。取消该许可证例外后,如果某一物项在《商务管制清单》中的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则向《商务国家列表》中受国家安全出口限制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转出口或转让(境内)该物项的每一交易,不考虑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都需要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BIS对于该等交易的审查政策规定于EAR第742.4(b)节。
根据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判断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的步骤大致如下:首先,根据《商务管制清单》中的出口管制分类代码(ECCN代码)查询出口物项的管制原因;其次,根据《商务国家列表》确认拟出口目的地是否受制于该项管制原因,如果受到管制,那么原则上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在此之后,可进一步通过各ECCN代码中关于许可证例外的描述及《国家分组列表》判断该交易是否享有许可证例外,其中一项例外为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
根据CIV此前的规定,出口商向D:1组国家(含中国)的大部分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基于国家安全原因而受管控的特定物项,且对应的ECCN编码项下标记为“CIV-允许”时,相关许可证可以被豁免。由于中国为D:1组国家,因此在美国境内外向中国实体和中国公民提供可适用CIV许可豁免的物项时,无需办理相关许可证。此前,共有约540个ECCN代码下物项可享受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
考虑到D:1组国家民用和军事技术的一体化开发日益增强,以及产业界越来越难以判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是否确实为民用。BIS的执法案例显示,D:1组国家的某些宣称的民用最终用户将美国原产物项转为了军事用途和转给了军事最终用户。基于此,BIS决定取消该许可证例外。
取消该许可证例外后,如果某一物项在《商务管制清单》中的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则向《商务国家列表》中受“国家安全”出口限制的国家或地区出口、转出口或转让(境内)该物项的每一交易,不考虑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都需要向BIS申请出口许可证。BIS对于该等交易的审查政策规定于EAR第742.4(b)节。
CIV许可证豁免取消,主要影响部分进口受EAR管控的半导体相关产品的中国企业和对美国供应链依赖程度较高的中国企业。CIV许可证的取消会影响中国企业与美国半导体相关企业的合作及采购。更高的合规要求会带来更高的运营成本与时间成本: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重新评估供应链的稳定性;推动出口商积极申请出口许可证:做好相关贸易合规工作;加强自主研发等。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最近取消了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这对我们企业具体有什么影响?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最近取消了民用最终用户许可证例外,这对我们企业具体有什么影响?我们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