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 海事、海商争议案件;
2. 航空、铁路、公路等相关争议案件;
3. 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等其他商事争议案件;
4. 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案件。
(二)前述案件包括:
1. 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争议案件;
3. 国内争议案件
本次咨询意见转载自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 海事、海商争议案件;
2. 航空、铁路、公路等相关争议案件;
3. 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等其他商事争议案件;
4. 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案件。
(二)前述案件包括:
1. 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争议案件;
3. 国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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