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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里关于原产地的双重概念是什么?

贸易救济 亚洲#全部 2021-12-14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署令255号),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问《办法》里关于原产地的双重概念是什么?如果原产国(地区)确定不了怎么办?货物是否还能享受RCEP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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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办法》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规定了“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的原产地概念。由于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进口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关税降税存在差异(例如,对同样税号的货物,中国对日本、新西兰实施的RCEP协定税率可能是不同的),货物首先要确定具备原产资格,然后再确定原产国(地区),从而适用进口成员国对它的原产国(地区)实施的RCEP协定税率。在《办法》第二章“原产地规则”中,首先明确了确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条件,其次规定了对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判定原产国(地区)的标准。

如果原产国(地区)确定不了,货物仍可以享受RCEP协定税率。按照《办法》规定,确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以后,进口人也可以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进口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RCEP项下最高税率。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供稿单位南京海关、福州海关),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政府机关 2021-12-14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