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二条: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 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和附件4第二条第(九)项“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的规定,外购设备出口是否能够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前提是该设备是用于生产自产货物。
关于贵公司外购的设备是否属于“生产自产货物的设备”须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确认,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退税机关。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转自转载自出口退税研究,内容引自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