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FORM A 又称普惠制证书。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自1978年普惠制实施以来,先后有40个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分别为:欧盟27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芬兰、奥地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马耳他、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英国、欧亚经济联盟3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乌克兰、加拿大、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
自2019年4月1日(海关总署2019年第48号公告)、2021年10月12日(海关总署2021年第73号公告)和2021年12月1日(海关总署2021年第84号公告),海关不再对日本、欧亚经济联盟和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目前,仅剩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3国仍保留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因此,企业在办理前应了解最新变化,注意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与国外客户做好沟通解释。可将海关公告要求告知客户,做好沟通和解释,避免出现因缺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而影响贸易的情况。
二是可到当地贸促会进行咨询,按要求申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