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归类是否可以参考行业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2.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是否可以按照实际到港状态确定归类?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3.海关在审核企业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时,是否会要求企业提供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
根据《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八条规定,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贸易方式是否实施海关统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贸易方式纳入海关统计。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引用自中国海关杂志(作者金鸣、程宁、张莉,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