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根据以上规定,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如果贵司是无意之中的作为,对于海关实际监管没有发生严重影响,可以向海关申请减轻处。
如遇类似情况建议企业咨询有关部门。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