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CEP投资规则是什么?
RCEP投资规则主要体现在协定投资章中。RCEP投资章是当前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是在原有5个“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基础上的全面整合和升级,实现了共同的投资规则和市场准入政策。
根据协定生效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正式开始实施协定。2022年2月1日起协定对韩国生效,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RCEP投资章节实施时间与协定生效时间一致。
RCEP投资章节的顺利实施为本地区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为本地区吸引外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也有助于降低新冠疫情对成员方间相互投资的负面影响。
2.RCEP投资规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RCEP投资规则涵盖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四个方面,既继承了传统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也体现了国际投资缔约实践的新发展。文本规则包含投资章节18个条款和两个附件,对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的实体义务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一)给予成员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包括准入前阶段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二)规定了投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的具体纪律。
(三)纳入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超过WTO水平的禁止业绩要求等条款。
(四)细化了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重视外商投资纠纷的协调解决。
(五)设置了负面清单(保留和不符措施)、安全例外等机制,保留政府管理外资的合理政策空间。
其中,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间接征收、禁止业绩要求等内容实现了在成员方间既有投资协定基础上的增值,体现了高水平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趋势。同时,RCEP投资规则通过审慎设置过渡期、国别保留等多种方式兼顾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个别成员的特定关切,体现了规则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关于国际投资规则的基本内容,可参考商务部网站发布的《企业利用投资协定参考指南》。
3.如何理解RCEP投资规则中禁止业绩要求条款?
业绩要求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施加相关要求,作为外国投资者投资或获取优惠的条件。RCEP投资章设置了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第十章第六条),规定了成员国不得采取此类要求的具体情形。其中,禁止性业绩要求有8种情形,包括出口实绩、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衡、限制国内销售、强制技术转让、特定地区销售和规定特许费金额或比例;不能作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的要求有4种情形,包括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衡、限制国内销售。
RCEP禁止业绩要求条款有以下特点:
(一)承诺水平较高。特别是强制技术转让、特定地区销售、规定特许费金额和比例等情形超出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范围。
(二)除该条款明确列出的具体情形外,不限制东道国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三)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监管差异,成员方可在投资负面清单中对特定情形做出保留。
(四)地方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中可能涉及不能作为给予优惠的4种情形,应予以关注。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引用自走出去服务港(资料来源:商务部条法司),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