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一)立法现状
近年来,为反制、反击外国对我国的“单边制裁”,在制度层面上,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相关规定,外国国家对我国企业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制裁对象除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还包括:
(1)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2)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3)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4)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制裁措施包括:
(1)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2)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3)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4)其他必要措施。
(二)实务建议
(1)《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可考虑写入与制裁相关条款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涉及制裁或反制裁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2)及时关注国家的反制政策和命令。合同签订前,对外国客户进行必要的尽调,关注其是否为我国潜在的反制裁对象。
(3)经济制裁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与国家主权利益和外交政策紧密相连,在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上,尽量避开对华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优先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次选择第三方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同时明确仲裁地、适用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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