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后,已缴纳的保证金可否申请退还?
答:可以。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部分被消耗了,未消耗的货物是否还须复运出境/进境?
答:根据《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