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除以下情况外,所有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的,必须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1、自贸区内企业,以及商务部门规章明确参照自贸区执行的区域内企业;
2、《外商投资法》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回执》的。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转载自海关发布(供稿单位:天津海关),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除以下情况外,所有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的,必须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1、自贸区内企业,以及商务部门规章明确参照自贸区执行的区域内企业;
2、《外商投资法》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回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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