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根据协议第七条,微含量规则也称为“容忍性规则”,如果在生产中使用的一部分未达到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但货物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条件是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份额或重量不超过10%。RCEP项下的微量可按价值计算,并适用于第一章至第97章的所有货物,即允许生产货物,而没有税则归类变更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FOB价格的10%;
对于50章至63章的货物(纺织原料和纺织品)的微量含量也可按重量计,也就是,允许未经税则归类变更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得超过货物总重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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