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信用证支付方式与运输方式没有关系,陆运可以使用信用证支付,使用信用证付款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需要注意:
1.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尤其是出口商准备更换运输方式,更需要注意单证一致的内容。而且修改信用证内容费用不低,因此建议选择信用证交易经验丰富的银行。
2.查询尼泊尔议付行的资质以及兑付历史情况,可以查询在银行年鉴中排名。
3.建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开证行不兑付的风险,以及尼泊尔的政治风险。
具体风险如下:
一、不依合同开证。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若出口商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四、实际履行艰难。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装运部位、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五、规定不统一。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
六、诈骗。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运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或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七、另行指示。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卸、运输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八、非证交易。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