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关于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可参考以下渠道:
以“单一窗口”为例,首次使用“单一窗口”的企业先选择“立即注册”填写信息,注册账号后登录。登录后依次选择“企业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备案”—“备案申请”,按照界面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电子版上传附件,最后点“申报”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办理渠道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113号公告,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可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供稿单位:黄埔海关),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