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商品适用RCEP协定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时,除《协定》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都是从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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