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建议如下:
(1)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申请适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税率,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但如为规避有关规定拆分申报进口货物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其他成员方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项下协定税率。
(3)原产国(地区)申报为成员方的进口货物,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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