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注意: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可以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类型
根据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及配套出台的《海关普惠管理措施清单》,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可享受海关普惠管理措施,向海关申请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但是企业申请出境加工的货物不能为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不能为国家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简言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2.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3.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二、申请设立出境加工账册所需材料
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等各项手续。
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在“单一窗口”→“加工贸易”→“出境加工”模块提交下列电子单证:
1.出境加工合同。
2.生产工艺说明。
3.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4.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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