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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英国自中国进口钢材是否有反倾销税?

贸易救济 欧洲#英国 2022-10-28
请问在英国自中国进口钢材是否有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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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海外常年法律顾问专家团

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现从英国对中国钢材产品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对英国钢材产品反倾销措施两方面建议如下:

英国对中国钢材产品反倾销措施

2020年1月31日,英国正式退出欧盟,进入脱欧过渡期。为平稳过渡,避免由于双方关系过快的根本性变化造成混乱局面,英国和欧盟设置了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英国不再是欧盟成员国,但是继续留在欧盟的关税同盟和单一市场内,欧盟现有和在过渡期内新生效的贸易救济措施仍适用于英国。2021年1月1日起,英国正式退出欧盟关税同盟和单一市场,实行完全独立的贸易政策。关于欧盟贸易救济措施在英国的过渡安排主要规定在英国《2018税收(跨境贸易)法》,《2019贸易救济(倾销和补贴)(脱欧)条例》及其修正案中。

请注意,英国有一项由脱欧衍生出的特殊复审调查制度——过渡措施复审。在脱欧过渡期内,英国对欧盟既有贸易救济措施在过渡期结束后是否继续适用问题作出决定。根据2020年12月16日更新的数据,118项欧盟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中,有42项措施(含中国26项)继续在英国实施,其余76项措施(含中国45项)予以取消。对于是否维持欧盟现有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英国采用逐一复审做法,依据英国市场数据,重新确定适用于英国的倾销幅度和补贴幅度。总的来说,英国调查机关会根据既有措施到期日的先后顺序发起复审,如未在到期日前发起复审,则该措施到期自动终止,且不得恢复。

因此,英国目前的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欧盟反倾销措施在英过渡以及英国发起的反倾销新案调查两种情况。

一、欧盟反倾销措施在英国的过渡

首先,根据英国政府官网于2020年12月16日最后更新的数据,英国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维持欧盟对华钢材产品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清单如下:

其次,英国目前已就6种中国钢材产品发起过渡复审,具体情况如下:

二、英国发起的反倾销新案调查

目前,英国对中国发起两起(单模光纤光和铝挤压材)反倾销新案调查,尚未就中国钢材产品发起新案调查。

因此,除预应力钢绞线外,英国目前对中国9种进口钢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此外,欧盟于2018年3月26日对进口钢铁产品启动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1年6月11日,欧委会作出保障措施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自2021年7月1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以配额形式实施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即对配额外进口钢铁产品征收25%的保障措施税,每年配额量增加3%。该措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终止。根据英国官方公布的《贸易救济过渡政策指南》(Guidance-Trade remedies transition policy),英国在欧盟保障措施范围内列明了过渡或终止保障措施税的钢铁产品品目,维持包括有机涂层板材、钢筋、不锈钢盘条在内20种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具体请参见所附“欧盟既有措施维持或者取消决定清单”网页链接。

中国对英国钢材产品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2021年1月发布的2021年第3号《关于英国脱欧后对欧和英贸易救济案件处理方式》公告,中国对英国贸易救济案件处理方式如下:

(1)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

(2)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对欧盟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仍将英国视同于欧盟成员国处理。

(3) 在2020年12月31日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由此可见,中国对英国钢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主要存在两种情形,分别为:

(1)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及已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

(2)2020年12月31日后对英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

一、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及已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

根据中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共对欧盟发起31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涉及钢材产品的有4起,分别为:

(1)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2)取向电工钢;

(3)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以及

(4)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具体情况如下表:

二、2020年12月31日后对英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

2020年12月31日后,中国尚未对英国钢材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因此,目前中国对英国两类钢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分别是:

(1)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43.0%反倾销税)以及

(2)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60.8%反倾销税)。

附:相关网站与链接

(1) 欧盟既有措施维持或者取消决定清单

(2) 英国贸易救济局案件信息网站

(3) 欧委会贸易救济案件信息网站

(4)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海外常年法律顾问专家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欧洲和亚洲片区 2022-10-20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