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4.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关企业的条件:
1.报关企业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尚未办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引用自12360海关热线,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