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况可以办理临时备案。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此外,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引用自12360海关热线,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