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的商标注册是以使用在先为原则,根据抢注商标当前所处的法律状态,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第三人异议。若此时抢注商标仍处于异议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30天),实际权益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自己是该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对方是恶意抢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2.无效宣告。若抢注商标已完成注册,实际权益人可以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根据一定法定理由(如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抢注或与知识产权法相违背;已注册商标与在先持有人商标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等)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3.不使用撤销。菲律宾对已注册商标有定期提交“商标使用声明书”的要求,对于没有按时提交使用声明书的,注册商标将会被菲律宾商标局撤销。若抢注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未使用的,实际权益人可以对其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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