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约定的起运港交货条款,企业在起运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未及时到港和客户没办法提货的责任均不在出口方。目前企业的主要义务只是交付提单等单据,而在交付单据前主要考虑买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买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则要依据有关法律及时解除买卖合同,将货物转卖或是回运,以减少损失。目前的情况是货物到达土耳其港口,乌克兰客户无法提货,企业应与乌克兰客户友好协商,平衡双方利益,或考虑以战争引起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并尽可能在土耳其当地将此批货物转卖。
此外,根据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进口商应在45天内完成提货手续,否则货物将被罚没(confiscate)并进行拍卖。不过45天届满后,收货人(买方)有两次申请延期的机会,每次30天,且不需要提交延期理由。此后,收货人还有一个申请延期30天提货的机会,但需向海关解释延期原因。因此,在收货人的配合下,货物在到港后135天内通常不会进入拍卖程序,不过在此期间产生的滞港、仓储等费用难以避免。同时,也要注意土耳其无单放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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