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确实存在一定商业风险,但是实践中是可以通过保函上的具体条款设置、保函规定的赔付单据,还有原始交易合同条款的设计,去相应地规避企业的一部分担忧。银行收到外商的书面通知以后,只有在与保函条款相符的情况下,且受益人提交保函规定的单据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1.如果卖方已经把货发走,可以向银行提供证据来证明。但是银行不负责审查货物质量是不是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这种实质性的内容,银行需要审查的是卖方有没有发货、要不要因为卖方没有发货而进行赔付。
2.在“卖方确实没有发货,但是对于定制件难以转卖,卖方有损失”的情况下,见索即付保函可能无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可以考虑:什么原因导致卖方拒绝发货?如果买方违约在先没有支付预付款,也可以此来抗辩赔付条款的适用。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用见索即付保函,也可以通过双方买卖合同的条款或者订单上具体的交易条款设置来维护权利:
1.保函的具体条款应明确卖方有向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货的机会,或作为保函止付的条款;
2.原始合同交易条款可约定:保函即便赔付以后,合同一方还是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再进行追偿;
3.尽量缩短保函的有效期;
4.谨防保函欺诈,具体可咨询开立保函的银行即担保行,担保行的付款是否会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严格与否,如果发现欺诈情形,及时申请法院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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