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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方售货给A国公司的贸易中,付款方式多为“TT60%预付款+TT40%发货款”,买方要求我方先开具保额与预付款等额的见索即付保函再支付预付款。我方应当如何规避见索即付保函带来的财货两失风险?

贸易救济 亚洲#全部 2023-04-23
我方售卖产品给国外的A国某公司,付款方式多为“TT60%预付款+TT40%发货款”,并且买方要求我方先在中国的某银行开具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金额与预付款相等)给买方,然后买方才会付预付款。根据保函约定,买方付了预付款后保函生效。若买方收到金额为合同金额60%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后,找银行“见索即付”,我方彼时可能已经把货发走了,损失了一批货物。或者即使货物没发出,但是该货物是定制件,难以转卖,将损失100%的货款。请问可采取何种措施以规避此风险?

1 条回复

浙江贸促会

见索即付保函确实存在一定商业风险,但是实践中是可以通过保函上的具体条款设置、保函规定的赔付单据,还有原始交易合同条款的设计,去相应地规避企业的一部分担忧。银行收到外商的书面通知以后,只有在与保函条款相符的情况下,且受益人提交保函规定的单据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1.如果卖方已经把货发走,可以向银行提供证据来证明。但是银行不负责审查货物质量是不是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这种实质性的内容,银行需要审查的是卖方有没有发货、要不要因为卖方没有发货而进行赔付。

2.在“卖方确实没有发货,但是对于定制件难以转卖,卖方有损失”的情况下,见索即付保函可能无法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可以考虑:什么原因导致卖方拒绝发货?如果买方违约在先没有支付预付款,也可以此来抗辩赔付条款的适用。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用见索即付保函,也可以通过双方买卖合同的条款或者订单上具体的交易条款设置来维护权利:

1.保函的具体条款应明确卖方有向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货的机会,或作为保函止付的条款;

2.原始合同交易条款可约定:保函即便赔付以后,合同一方还是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再进行追偿;

3.尽量缩短保函的有效期;

4.谨防保函欺诈,具体可咨询开立保函的银行即担保行,担保行的付款是否会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严格与否,如果发现欺诈情形,及时申请法院止付。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转载自浙江贸促,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地方贸促机构 2023-04-23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