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您的描述,建议如下:
1. 我司需要和售卖出勤系统的公司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吗?
我国数据出境有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订立标准合同两种方式进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贵司员工人数为18人,原则上满足上述条件(请自行评估是否满足),可以且需要通过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形式开展所述业务。
2. 签订时,是不是下载使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合同即可?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合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订立。国家网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进行调整。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与境外接收方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因此,下载使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合同可以满足要求,贵司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条款但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
3. 我司是否要自行制作《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该报告有官方提供的模版吗?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因此贵司需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提供官方模板,该文件附件4为《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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