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际贸易区域合作加强,原产地证的确认需要与时俱进的根据法规文件如实办理,并不是因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出口制成品原产国就一定是中国。
因此,该企业出口工业制成品在现有描述下,原产国申报可能如下:
1. 如果按非优惠原产地证出口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应申报原产国为XX国(进口原料国);(原因: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没有税则改变,原产国不能打中国;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如果不在百分比及实质改变清单范围内,原产国不能打中国。)
2. 如果是按优惠原产地证项出口货物: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有可能申报为中国。举例:生产商在同质同价同等条件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购买RCEP区内货物(包括原材料、零部件、中间产品等),根据RVC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等原则可取得RCEP原产地证资格;或在东盟进行微小加工取得东盟原产地资格。在符合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认定条款下可认定原产国为中国。
提醒:按照海关法律相关规定,企业负有如实、准确申报货物原产地的义务,如果原产地申报错误,经海关调查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的行为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司及相关人员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部分【原产地证背景知识】
出口原产地规则是一国针对出口产品制定和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产品是否可以获得本国的原产地资格并申领本国原产地证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条例》便属于国家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证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及优惠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含义: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应予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贸易对象国(地区)。
目的: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主要用途在于享受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贸易统计、海关征税、贸易救济措施、配额限制、卫生防疫、原产地标记等
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4号),及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2018〕238 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修订后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A.根据从价百分比标准,且《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需要申报原产国为中国。否则可申请商检机构出具加工或装配证明。
B.“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C.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见附件)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二、优惠原产地规则
含义:在最惠国原则以外由一国单方面实施(如普惠制),或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如RCEP)相互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只适用于签订协议或协议规定的贸易对象国(地区)。
目的: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自贸协定优惠关税。
判定标准:需要遵照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具体可上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查询。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19个自贸协定。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转载自广东深圳报关协会微信公众号(来源:广东深圳报关协会),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