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建议如下: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强制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全部标示,推荐标示的内容可以选择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中文汉字字号。对于特殊包装形状的进口食品,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对应内容的字体高度。
同时,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D.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E.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F.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