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问已收悉,建议如下:
在中国境内保税区的加工增值应该计入国内的增值部分,若增值达到了一定比例(如RCEP的40%),就可申请办理优惠原产地证;若增值比尚未达到原产地判定规则要求,或者是没有加工而只是在保税区存储一下,那就不能够申请原产地证书,改为申请转口证书。
加工贸易方式有四类: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装配业务、协作生产。加工方式对原产地判定的影响不是决定性的,原产资格的判定还是要看能否符合商品所对应的原产地规则。
举例说明:A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遵循区域价值成分(RVC)规则,那无论采用何种加工方式,只要达到相应自贸协定所要求的增值比例(如RCEP 40%),就可获得原产资格;又比如:B产品的原产地判定遵循四位税则归类改变(CTH)标准,则无论以何种加工方式,只要加工后的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非原产材料前四位税则号不一样,就能获得原产资格。
免责声明:本次法律咨询答疑来自浙江省贸促会,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