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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类常见问题(五)

知识产权 北美洲#美国 2023-10-18
什么是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在与第三方交流案件相关信息时,是否会被当做案件证据而需在证据开示时提供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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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一、什么是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

美国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是美国联邦民事程序法所规定的诉前程序之一。当事人可依据证据开示要求对方提供证据的形式包括:要求对方提供文件(production of documents)、书面质询( interrogatories)、要求对方承认事实(request foradmission)以及证人询问(depositions)等,这些形式一般会交错进行。双方的事实证据开示结束后,由双方聘用的专家继续专家证据开示,并出具相关的专家报告以对诉讼中的各种法律问题阐述各自的结论。这类专家包括技术专家、赔偿专家等。

二、在与第三方交流案件相关信息时,是否会被当做案件证据而需在证据开示时提供此内容?

通常情况下,具有美国职业律师资格的律师因行使律师职责而提供法律咨询期间与客户就案件之间的交流内容(包含口头交流和书面交流)会受到“律师-客户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保护,而在证据开示时不得被作为相关证据开示,但沟通内容以外的基本信息(如: 沟通方、时间、内容的简要概括等) 仍需列在双方律师交换的特权列表(Privilege Log)中。除此之外的其它交流内容(包括与律师或非律师的第三方) 都不会受到该特权保护,而会被作为证据开示的对象。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转载自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微信公众号(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机构 2023-10-18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