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第八条
2、贵公司出口的货物,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产退(免)税凭证、收汇资料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二)项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答疑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