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反倾销及认定条件
欧盟反倾销的基本法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倾销进口产品条例》,在2017与2018年欧盟颁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7/2321号条例》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825号条例》对基本法进行了相应修改。
认定倾销需要满足三项条件:
1、进口产品的进口价低于其正常价值;
2、进口行为对欧盟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欧盟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对于产品价值的计算方法有四种,分别是标准方法、出口至第三国价格方法、构成公式方法、替代基准法(2017年修法新增),其中替代基准法强调在市场扭曲的情况下,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不宜使用被调查企业价格和成本,欧盟委员会将使用其他来源的反映未扭曲价格或基准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数据为基础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替代基准来源由欧委会自行决定。
二、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措施
为应对反倾销措施,国家层面已经建立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商协会和涉案企业相互协同的“四体联动”机制,企业在收到反倾销预警信息后就应当及时联络相关部门与协会,共同商议应对反倾销事宜,提前对出口策略、产品结构、应诉方案进行策划,为可能的反倾销调查完成前期布局。企业应当时刻与有关部门及协会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其发布的反倾销预警,合理安排生产与出口工作。
1、企业在收到反倾销立案通知后,首先应当与贸易救济机构联系,咨询应对调查相关事宜,配合贸易救济相关部门统筹工作安排。企业还应组建工作小组,确立公司应诉工作目标,并动员企业员工认真落实反倾销应对工作。曾有企业因缺乏法律知识或不愿承担应诉成本而选择不应诉,易导致其出口产品被裁以最高额惩罚性关税,而积极应诉的企业往往能获得较低的税率甚至被裁定不存在倾销行为。
2、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按要求支付费用、回答问卷和提供资料。在填写调查问卷的过程中认真细致,保持各问卷内容一致,尽力争取市场经济待遇或争取较合适的替代国。企业还应谨慎应对实地复核,明确回答调查问题的专门人员,避免不知情工作人员误答、错答而引发的不利后果。
3、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欧委会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做好行业无损害抗辩与幅度抗辩工作,争取低税率或零税率。同时配合商务部、商会在欧盟国家的游说、斡旋工作,争取最大利益。
4、回应调查并进行抗辩是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最重要的步骤,在此期间企业可采取相当多的措施以争取本企业甚至本行业的最优结果。
5、企业在欧委会做出初步裁决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并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可以承诺提高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征得欧委会同意后,即可不再被征收反倾销税。企业合理利用价格承诺可有效减少损失。
以上为应对反倾销的大致方案,更进一步的措施和具体操作需要企业汇通当地政府部门和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