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_贸法通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发布日期:2023-06-09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附件: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6日

 

附件1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
(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
(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
(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附件2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注: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
(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
(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
(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来源:商务部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