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位于中亚东南部,是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合作重要国家之一。塔吉克斯坦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种类全、储量大,除了金、银、锑、铅、锌等优势矿产资源外,还有多种稀有稀土金属矿物,但目前整体开发程度不高,具有较大的投资潜力。近些年,塔吉克斯坦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矿业投资的目的地国,陆续有中国企业到塔吉克斯坦进行矿业投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塔吉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有效性,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中、下三篇刊出。
一、塔吉克斯坦基本国情
塔吉克斯坦是中亚地区国土面积最小的国家,国土面积14.31万平方公里。境内约93%为山地,被称为“高山之国”。其东部、东南部与中国新疆接壤,南部与阿富汗交界,西部与乌兹别克斯坦毗邻,北部与吉尔吉斯斯坦相连。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塔吉克斯坦矿产资源蕴藏丰富,目前已探明且待开发的金属矿床和非金属矿床有600多个,主要矿产有金、银、铜、煤、铅、锌、锑、汞、钨、锡、铀、铁、石盐等。其中,金矿总储量达600多吨,银矿储量近10万吨,位于大卡尼曼苏尔的银矿区是世界第二大银矿区,铅锌矿储量在中亚地区占据主导地位。已查明的稀有稀土金属矿物包括锂、镧、钇、镱、锆、铌、铍、锶等,主要分布在泽拉夫尚地区和帕米尔地区。另外,塔吉克斯坦煤炭资源也较为丰富。
塔吉克斯坦的行政区划分为3州1区1直辖市:索格特州(原列宁纳巴德州)、哈特隆州、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中央直属区和首都杜尚别市。塔吉克斯坦目前设有5个自由经济区,包括“索格特”自由经济区、“喷赤”自由经济区、“伊什卡石姆”自由经济区、“丹加拉”自由经济区和“库利亚布”自由经济区。自由经济区提供税收减免、注册程序简化等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当地和外资企业投资。
塔吉克斯坦实行总统制,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7年。现任总统于1994年11月起首任总统,2020年10月第五次获得连任,任期至2027年。
塔吉克斯坦是第一个与我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合作备忘录的国家,与我国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作为塔吉克斯坦第一大投资来源国,我国在2017-2021年期间对塔吉克斯坦的投资额占据其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充分利用塔吉克斯坦的矿产资源对全面提升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全球配置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塔吉克斯坦通过颁布新的投资法案、设立公司登记“单一窗口”、减轻企业税负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目前,塔吉克斯坦境内针对外商投资的主要监管法律为《投资法》(经2018年8月3日第1547号法律修订)、《投资协议法》(经2017年5月30日第1435号法律修订)以及《保护竞争法》(经2023年3月15日第1957号法律修订)。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委员会主管外商投资,反垄断局负责就外资并购项目进行反垄断审查。
《投资法》对投资形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义务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投资协议法》相对于《投资法》而言是一部特别法,针对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进行的投资,《投资协议法》规定了诸多提供给投资者的优惠和保障。对在塔吉克斯坦商品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法人实施的投资,如企业的收并购行为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应根据塔吉克斯坦《保护竞争法》的规定进行。
1. 投资形式
在投资形式上,除法律禁止的形式外,外资企业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在塔吉克斯坦进行投资。具体而言,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采用以下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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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独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或取得正在经营的企业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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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塔吉克斯坦公民一起设立法人,或收购现有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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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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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在塔吉克斯坦法人或自然人的参与下,获得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使用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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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其他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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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
整体而言,塔吉克斯坦现行立法对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公司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也未设置歧视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的特定部门限制。
《投资法》规定投资者有权对商业活动进行投资,但出于确保国家利益的需要而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活动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法》并未明确属于“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因此在实践中,投资主管部门对此将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操作空间。但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检索到塔吉克斯坦政府以“国家利益”为由禁止中国投资者实施矿业投资的案例。
2. 投资者保护
《投资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民待遇
塔吉克斯坦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保障外国和国内投资者的平等权利,不允许基于国籍、语言、性别、种族和宗教信仰的理由而侵犯投资者的权利。
2)法律稳定性
如果塔吉克斯坦对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或颁布新的法律,导致投资条件恶化,则自新法生效之日起十年内,进行长期投资的投资者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条件。投资条件的恶化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增加税负、限制投资额的数量和规模、限制外资持股比例。但是,该稳定性条款不适用于因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道德伦理方面的需要而对法律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3)收入支配权
投资者有权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开立本国货币和/或外币账户并自行决定使用其税后的经营收入。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在投资和生产活动中合法获得的外币收入转移到塔吉克斯坦境外。
4)外汇自由
只有在符合塔吉克斯坦法律的条件下,并为了防止非法收入被伪装成合法收入,才可以对投资者的外币汇入汇出行为实施限制。
5)国有化和征收
投资者的财产不得收归国有,且禁止征收(包括间接征收或者采取相当于征收的措施),但为了国家或社会利益而根据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征收的除外(即使在此情形下,国家也应当及时、充分和有效地向投资者支付补偿金)。
3. 投资者义务
1)报告义务
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监督投资协议和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投资者应以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形式向其提交季度报告。
2)培训义务
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为塔吉克斯坦公民创造就业机会并培训合格的工人。
4. 投资协议
对于塔吉克斯坦具有战略重要性和属于优先投资领域(包括采矿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协议法》规范,但基于特许制度、产品分成制度和公私合营(PPP)制度实施的项目不适用《投资协议法》的规定。根据《投资协议法》的相关规定,投资协议可以约定对投资者的保障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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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塔吉克斯坦政府或其他国家机构不采取旨在减损投资价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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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政府违反投资协定或其他国家机构非法干预投资活动时应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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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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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投资者的资产进行国有化和征收,除非出于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并按照法律规定的金额和程序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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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基于投资者的国籍而歧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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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可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外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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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免费汇回收入、资本、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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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与外商合资设立项目公司以实施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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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外开展实施投资项目所必需的任何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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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实施对外贸易和进出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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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从当地和外国银行获得贷款,以及以优惠条件向当地或外国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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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项目的要求在投资协议框架内进行投资和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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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将税后利润自由兑换成任何外币以及将获得的外币收入免费汇回塔吉克斯坦境外。
5. 反垄断审查
根据《保护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实施的下列“经营者集中行为”需经过反垄断审查:
三、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在塔吉克斯坦进行外商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又可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有权对其发行的股份进行公开认购和出售,封闭式股份公司不得对其发行的股份进行公开认购和出售。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出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以及解散清算方面的内容主要由《民法典》(经2020年1月2日第1657号法律修订)、《有限责任公司法》(经2022年7月19日第1908号法律修订)、《股份公司法》(经2022年7月19日第1907号法律修订)以及《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法》(经2023年3月15日第1952号法律修订)进行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股东人数限制、资本结构、股权/股份转让限制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基于上述分析,相较于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较低且公司治理结构较为灵活,除非投资人有特殊的商业考量,可以优先考虑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塔吉克斯坦开展投资和进行商业运营。
来源:永高矿业律师
作者:吴永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与仲裁。联系方式:wuyonggao@j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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