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位于东南亚赤道地区,光照资源丰富,平均日照量达到每平方米4.21kWh至5.56kWh,光伏发电行业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人口数量的逐渐增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不断扩大,马来西亚的电力需求也持续增长,在“零碳”、“碳中和”发展目标的驱动下,包括光伏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更是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2021年12月30日,马来西亚可持续能源发展局也出台了《2035年马来西亚可再生能源路线图》,作为该国低碳电力部门的发展的制定战略框架。
在国内光伏项目投资开发日益“内卷”的格局下,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将目光投向境外,利用资金和技术等优势在东南亚、中东、北非等热点区域开发光伏项目。马来西亚自然禀赋优越、政策环境透明,成为不少投资企业的重点目标国别。本文拟对马来西亚光伏发电电站项目投资相关的法律政策作简要分析,供有意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光伏项目的中资企业参考。
一、项目开发政策框架
马来西亚没有单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外国投资者准入当地发电市场的法律政策,而是以部门法为基础,在对相关领域有监管权的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颁布的准则或政策声明中予以规定。此外,有关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在进行某些项目的招标时,也可以规定特别的要求。
就光伏电站项目而言,马来西亚制定了各种计划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监管当局规定的条件参与项目的开发,主要包括:
1. 大型光伏电站 Large-Scale Solar Photovoltaic Plant
在较常见的计划中,吸引外国投资者大量参与的是由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EC)监管的大型并网光伏电站项目(“LSS项目”)。LSS项目是一项竞争性招标计划,旨在降低开发大型光伏电站的平准化度电成本,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是该计划的执行机构。自2016年启动招标以来,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已经启动了四轮项目招标。在该计划下,发电设施的装机容量应在1MW和30MW之间,发电公司将在长期(25年)购售电协议下向国家电力公司(TNB)售电。
2. 补贴上网电价体系 Feed-In Tariff System
补贴上网电价(FiT)体系是一种允许核准的电力生产商在特定期限内以现行FiT费率将由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出售给电力公司的体系,可再生能源包括生物质、沼气、小型水力和光伏发电。包括FiT费率在内的FiT体系由马来西亚可持续能源发展局(SEDA)管理和实施。由于资金限制等因素,FiT的补贴额逐年递减,在2016年9月马来西亚政府宣布FiT补贴将于2017年年底结束申请,并停止了发放适用FiT计划的光伏电站的配额,迄今为止,SEDA尚未重新开放光伏电站的配额。
3. 净能源计量计划 Net Energy Metering Scheme
马来西亚的净能源计量(NEM)计划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电力公司和沙巴电力公司的电力用户向电网供应电力的电费结算机制。净能源计量计划主要适用于屋顶光伏项目。在初始的10年期内,由已安装的光伏系统产生的、未被电力用户使用的多余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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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系统由家庭、住宅用户或政府部门和实体的建筑物使用,则应将其输出到电网,并以“一对一”的方式抵销从电网购买的电,即每输出1kWh到电网,将与从电网消耗的1kWh进行抵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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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系统是由工商业用户使用,则以系统边际价格(即当前的市场能源价格)输出到电网,该价格将贷记并在下个月抵销电力用户的电费。
4. 新型增强调度安排 New Enhanced Dispatch Arrangement
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引入了新型增强调度安排(NEDA),旨在通过允许能源生产者每天以可变的运行价格相互竞争来提高电力市场的竞争性和成本效率,目的是根据能源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将能源出售给单一买方。单一买方是指TNB的一个“围栏”实体,主要负责从独立的电力生产商和TNB发电设施中采购电力。
二、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通常而言,根据2016年《公司法》,除非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CM)注册为外国公司,否则不得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2016年《公司法》并未对“开展业务”进行穷尽式的定义,具体规定为“建立或利用股份转让或股份登记办公室,或以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受托人的身份实施、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位于马来西亚的财产,无论是通过服务人员或代理人还是其他人员”。外国公司还可以根据2016年《公司法》成立当地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被视为外国公司的延伸,因此,外国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所有债务承担责任。对于在马来西亚投资光伏电站项目,外国投资者需满足的设立主体的形式和及持股比例等要求因不同项目类型而言,具体如下:
1)就LLS项目而言,能源委员会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可能会对参与某些光伏发电项目的主体资格设置特定的要求。因此,有关光伏项目的参与主体的要求取决于能源委员会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在前几轮LSS项目的招标中,明确允许外国投资者最高的持股比例为49%。在2020年LSS项目的第四轮竞标中,仅对(a)马来西亚人拥有100%股权的当地公司开放;(b)如果投标人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其至少75%的股份需由马来西亚人持有。
2)就FiT计划而言,2011年《可再生能源(入网审批和上网电价费率)规则》规定,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的资格标准之一是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且该公司中由外国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投票权或已发行股本(不包括优先股)不超过49%。根据上述资格标准,外国投资者将需要当地合作伙伴才能参与FiT计划。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公司并持有其49%的普通股来参与FiT计划。
3)就NEM计划而言,对于计划作为资产所有者或投资者参与NEM计划的公司,不存在任何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该类公司可以由非马来西亚人100%控制。在马来西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也可以作为资产所有者或投资者参与NEM计划,只要该公司根据2016年《公司法》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注册为外国公司。
4)就NEDA而言,能源委员会在2017年发布的《新型增强调度安排规则》未明确要求参与者是否必须是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如上所述,但能源委员会随后发布了一项指令,澄清了NEDA参与者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49%。基于此澄清,能源委员会已表明立场,即外国公司不得直接参与NEDA,有意参与NEDA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可持有该公司最多49%的股份。
三、投资主体设立程序
外国投资者应在公司注册处确认公司名称是否可用。确认可用后,可通过MyCoID 2016网上平台提交“公司名称预留申请表”并缴纳预留费用。经审查公司名称不存在冲突后,公司注册处将自申请日起为该等公司名称预留30日(或公司注册处允许的更长期限)。
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马来西亚当地子公司,必须向马来西亚本地公司应向公司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注册处提交以下材料/信息:
1)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性质(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和注册地址;
2)拟设立公司的业务性质;
3)拟设立公司股东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国籍、居住地或注册地;
4)董事的详细信息;和
5)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则说明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注册申请书应包含每位发起人或董事的声明,确认其同意担任发起人或董事,并且根据2016年《公司法》,这些人未被取消担任发起人或董事的资格。一旦公司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满足2016年《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要求,并在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后,公司委员会将发出电子注册通知,该公司在注册通知中指定的注册日期正式成立。
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一人,实缴资本不得低于1林吉特。监管机构可能对设立目的不同、业务许可证照类型不同的公司设立不同的最低股本要求。
四、控制权变更限制
对于光伏棕地投资项目(即对现有项目或开发此类项目实体的收购),项目已获得的许可或执照中可能设置控制权变更相关限制,包括在许可证持有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时通知发证机构的要求。此外,就LSS项目而言,根据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于2020年5月22日修订的《大型光伏电站与电网连接的指南》,除非获得马来西亚能源委员会的事先书面批准,LSS项目参与者的股权结构不允许有任何变化。
来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本文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作者:戴安微,杭州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境外投资、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与自然资源、跨境争议解决,联系方式:daianwei@j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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