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专利制度概况及特点_贸法通

俄罗斯专利制度概况及特点

发布日期: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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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是欧亚专利组织的成员国,因此俄罗斯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俄罗斯国家申请和欧亚专利组织申请两种方式进行。俄罗斯是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和海牙协定的成员国,对于俄罗斯国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和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直接申请途径进行;工业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途径和根据《海牙协定》指定在俄罗斯进行生效。尽管美国和欧洲与俄罗斯在政治上交锋激烈,但是从专利申请量来看,美国和欧洲仍然视俄罗斯为重要的专利布局市场。

2020年7月31日,俄罗斯总统签署第262-FZ号联邦法律,修订了此前民法典中有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实质审查的部分条款,此次修订的大部分内容于2021年8月1日生效。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可以向俄罗斯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任何学术或研究所请求对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初步检索和出具专利性报告。俄罗斯知识产权局可以使用该检索结果和报告来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且仅收取50%的审查费;如果专利权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签署了在市场条件下向任何有兴趣的国家居民出让所授予的专利的义务,依旧需要支付一笔官方费用;民法典第1378条增加在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时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

俄罗斯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与我国大同小异,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阶段。提交的申请首先经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合格后,申请将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开。申请人应在申请日3年内提交实审请求。在实审阶段,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应在发文日起3个月内答复审查意见,专利局在收到答复后发出授权通知或者驳回决定。

在收到驳回决定(发文日起)7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向专利争议委员会上诉,经听证程序后,专利争议委员会发出最终决定。在收到最终决定(发文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俄罗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与我国的最大区别在于,俄罗斯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采用实质审查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继续接受实质审查。与发明申请类似,经审查意见和答复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或者驳回决定。同样,申请人后续可以发起上诉和起诉程序。

中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于2012年7月1日启动,双方申请人可以向中俄两局提出PPH请求。2023年5月24日中俄会谈后在北京签署了一揽子文件,其中包括关于延长《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计划》的意向性联合声明。根据所签署的文件,从2023年7月1日起,两部门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计划》无限期生效。

俄罗斯民法典第1359条规定了不属于专利侵权的情况:临时过境;科研或实验;在非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惨祸、事故)实施发明创造,在最短时间内告知专利权人,并随后支付相应补偿;为满足个人、家庭、居家或其他非经营目的的使用;按医生处方在药房应用发明一次性地配制药品;权利用尽情况下的使用。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专利权的几项限制:国防安全需要使用;在先使用;强制许可。关于国防安全需要使用,民法典规定,俄罗斯政府可以为国防安全需要,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应及时通知权利人并给予相应补偿。

作为俄罗斯专利申请途径之一,《欧亚专利公约》签署于1994年并于1995年8月1日生效。根据协议,1996年成立了欧亚专利组织,为在缔约国生效的欧亚发明专利实行统一的法律保护。

尽管同为区域性专利合作组织申请途径,欧亚专利申请与欧洲专利局(EPO)专利申请并不完全相同,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欧亚专利在授权之后无需经过生效程序,而自动在各个成员国获得保护,专利权人只需缴纳相应国家的年费即可,程序更为简单。

中国与俄罗斯专利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职务发明创造。中国专利法在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主要基于“执行职务”和“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这两个原则,而俄罗斯民法典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完全遵循“执行职务”原则。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问题,俄罗斯民法典的归属模式是“约定优先”,由此,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则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和合法权益,更能够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传统上,中国专利法的归属模式是“雇主优先”,由此,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发明单位的利益,并保证技术能够迅速投入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中,修改了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法条。

二是当然许可与开放许可。俄罗斯民法典规定了当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是指由专利权人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许可任何人实施专利并支付相关费用申请的一种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制度可以构建资金和技术的对接机制,促进专利的转化和实施。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之前,中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当然许可制度。第四次修改时,引入了“开放许可”相关规定(第50-52条)。当然许可和开放许可实质上都是促进专利实施运用,推动专利权经济价值实现的制度。中俄开放许可/当然许可制度的运行模式和原理大体相同,在开放许可/当然许可的申请、使用费、撤回条件等细节上存在一些区别。

三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中国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在事后救济的时候才进行实质审查,而俄罗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实质审查制。因此,在中国的有效专利构成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多数,高质量的发明专利占少数。相对而言,在俄罗斯的有效专利构成中,发明的比重远远大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作者:张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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