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赵秋艳:从全球视角看中国无人机出口管制新规_贸法通

石勇、赵秋艳:从全球视角看中国无人机出口管制新规

发布日期:2023-08-15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7月31日,我国主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布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的两份公告,优化了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第一份公告为现有清单的补充,在原有清单基础上,增加了对专门用于无人机的相关部件的出口管制,涉及达到一定性能指标的航空发动机、重要载荷(达到一定性能指标的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激光器)、达到一定性能指标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第二份公告对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的无人机实施临时管制,且进一步明确,不在管制范围内的其他无人机,不得出口用于军事目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恐怖主义活动。

这两份公告有三方面特色:其一是在现有法规下对清单进行了的优化和补充;其二是临时管制体现了未来可能根据最新技术趋势适时调整清单;其三是鉴于无人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设定兜底条款,进一步体现了对严管最终用途的决心。

一、出口管制依据《出口管制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有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职权,同时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为期2年的临时管制,而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要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对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可能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此次优化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是在《出口管制法》授权下,加强对无人机部件以及军事、反恐用途的管制,是对现有清单的完善。未来,根据无人机技术发展趋势,管理部门可以适时调整相关清单。

二、管制范围合理、审慎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事关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目前,国际出口管制多边机制中的《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和《瓦森纳安排》(WA)都对无人机实施了管制,以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系统的扩散。其中,MTCR的19A部分涉及完整无人机系统的设备、组件和部件;WA的9.A部分涉及无人机、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相关材料和技术的国内管理和出口管制。中国很早就制定了相关管制清单,紧密围绕防止非国家行为体从事扩散活动这一核心宗旨开展工作,早在2000年11月就承诺实施导弹出口管制措施;2002年8月《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以国务院令第361号形式发布,并制定具体管制清单,充分体现了负责任大国形象。2015年6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联合发布第20号公告,对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涉及射/航程大于等于300千米和配备容量20升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的无人机。2015年7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31号公告,对续航时间大于30分钟以及改装后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实施出口管制。

此次新列管的反无人机系统,虽然MTCR的相关定义提及干扰机,但并未体现在具体物项,也没有具体参数,而中国明确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的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管制范围清晰、合理、审慎。

对于此次列管的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激光器、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WA的5A部分和6A部分,中国的列管物项都有明确的技术参数,如合成孔径雷达明确了分辨率,无线电通信设备限定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这种审慎的处理方式,充分考虑了转军用风险以及对产业的影响。

三、管制措施统筹发展和安全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的质量越高,就越需要高水平的安全做保障。只有具备了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才能取得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是与无人机产业发展相匹配的。在无人机产业快速发展时期,2015年两个加强对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公告使得我国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与国际接轨。近年来,随着我国无人机产业链的不断完善、产业技术迅速发展,技术呈现智能化、信号传输能力强、机载设备小型化等特点。与此同时,民用无人机在境外被非法转用于军事用途的风险也在上升。在前两次对无人机整机列管的基础上,此次优化对无人机的管制,不仅涵盖了发动机、重要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等关键部件,还涉及反无人机系统,并对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的无人机实施临时管制,跟上了无人机的发展步伐。同时,有关政策限定在具有较大军事用途风险的管制物项,各项指标科学、合理,不是“一刀切”粗放管制,避免将主要用于民用的无人机及其部件列入管制范围。这有利于规范出口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在对合规企业更多适用通用许可的情形下,对企业经营成本、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影响可控,充分体现了有关部门统筹发展与安全,以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

  • 石勇,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首席专家
  • 赵秋艳,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机工智库研究员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